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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姓男子在未有安全措施的狀況下登高作業,不慎自8樓墜落導致重傷。高院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雇主6月徒刑,緩刑2年。
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,葉姓女子是桃園縣某倉儲公司屋頂更新工程的承攬人,張男是她僱用的勞工。
葉女於民國99年6月間,未在屋頂下方設置任何防止墜落的必要安全措施,也未提供安全帶,竟指示張男上工地8樓拆換屋頂浪板。
張男因不慎踩破採光罩,直接自8樓墜落地面,受中度神經多重障礙、行動不便、無法表達及嚴重短期記憶力缺損等重傷害。
法院一審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葉女6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
高院審理認為,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,勞工在高度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且有墜落之虞者,雇主應確實使用防護措施,因此仍維持一審判決。
高院審酌葉女與張男以新台幣12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,給予她緩刑2年;全案不得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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